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覃遵輝 劉穎)近日,永定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合同糾紛案件,依法撤銷了原告張某與被告張家界市某培訓機構學校于2023年11月簽訂的《賠償協議書》,切實維護了勞動者家屬的合法權益。
案件回溯:
機構老師猝死觸發百萬賠償爭議
2023年1月,張家界市某培訓機構學校老師王某在辦公室突發疾病,經搶救無效于兩日后離世。4月,人社局認定其死亡視同工亡。因該機構學校負責人長期欠繳工傷保險費,工傷保險部門明確98萬余元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費由機構學校全額承擔。機構學校對此提起行政訴訟,試圖推翻工亡認定。
同年11月,在屬地司法所調解下,王某的妻子張某與機構學校簽訂47萬元賠償協議,但隨后發現該金額僅為法定標準的47.7%。更引發爭議的是,協議附加“家屬需促使企業撤回工亡認定訴訟”條款,且企業未按期支付首期27萬元賠款。家屬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。
庭審焦點:
機構學校被指三重“失信”行為
隱瞞法定權益:家屬方主張,調解過程中企業未告知法定賠償標準,協議亦未列明計算依據;
設置維權障礙:以“撤回行政訴訟”作為簽約前提,涉嫌限制勞動者法定救濟渠道;
雙重履約違約:既未按時支付首期款項,又以“等待訴訟結果”為由拒絕履約,致家屬陷入維權僵局。
機構學校辯稱協議系家屬主動提供,且支付條件與行政訴訟結果掛鉤。但法院查明,協議簽訂時家屬因突遭變故處于經濟與精神雙重危困狀態,對機構學校提出的“放棄工亡認定訴訟”等條款缺乏判斷能力。
司法判決:
一紙文書揭開“不公平協議”真相
法院審理認為,協議存在三大顯失公平情形:
1.賠償金額較法定標準驟降52.3%,違背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初衷;
2.簽約過程信息嚴重不對稱,企業未盡法定告知義務;
3.利用家屬急迫心理附加不合理條件,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公平原則。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條、第一百五十五條,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的解釋》第九十條。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(一)》第三十五條之規定,判決撤銷原告張某與被告張家界市某培訓機構學校簽訂的《賠償協議書》。一審判決后,張家界市某培訓機構學校不服上訴,二審維持原判,該判決現已生效。
深層警示:
工傷保險欠繳企業將面臨“雙重代價”
本案的判決,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處于危困狀態、缺乏判斷能力一方當事人的保護,彰顯了法律的公平正義。在簽訂各類協議時,尤其是涉及重大權益的賠償協議,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、公正、誠實信用原則,確保協議內容合法、合理、公平。若一方利用對方劣勢謀取不當利益,導致協議顯失公平,受損害方有權依法請求撤銷協議。
構建和諧勞動關系,需要用人單位秉持誠實守信的基本原則,履行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,同時不得利用用人單位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。用人單位在處理工傷賠償等問題時,應如實履行告知義務,積極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。勞動者也要增強法律意識,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,產生爭議后依法依規維權。
責編:王輝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